2023年3月,王某见工地旁放置的小型压路机和发电机无人看守,心生贪念,向废品收购站老板“无中生友”,谎报其朋友有搁置设备需求出售,分两次将压路机和发电机先后以1300元和325元的价格出卖给废品收购站,并在一天内将所得钱款挥霍一空。过后,王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对其偷盗行为供认不讳。
经判定,案涉小型压路机、发电机价值算计人民币13810元。现已将案涉小型压路机和发电机依法发还被害人。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王某涉嫌偷盗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采用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主张,以偷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偷盗罪】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屡次偷盗、入户盗 窃、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年关将至,广大群众在加强防备偷盗危险的一起,也要谨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见财起意不能有,不问自取即为盗,切勿抱存侥幸心理“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