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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日期:2024-07-15 22:36:19 |    作者: 极速nba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31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20,886,18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3,670,894.96元。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的人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根据《关于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5]101号》和《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7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税函〔2009〕4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依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对其他机构投资的人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路”、“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发行了10,869,88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天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8,698.80万元。根据《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天路转债”在这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修正。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路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23号),天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7.24元/股,转股期限起止日期为2020年5月6日至2025年10月27日。

  2020年6月18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17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36号)、《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37号),转股价格由7.24元/股调整至7.16元/股。

  2021年6月25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7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7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49号)、《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50号),转股价格由7.16元/股调整至7.08元/股。

  2022年4月27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2022年6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6月24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触发增发新股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59号),转股价格由7.08元/股调整为7.07元/股。

  2022年5月31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15日,转股价格由7.07元/股调整为6.99元/股。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因公司2021年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做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目前“天路转债”的转股价为7.07元/股,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D为0.08元/股。因此,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7.07元/股-0.08元/股=6.99元/股。

  根据上述规则,调整后的“天路转债”转股价格由7.07元/股变更为6.99元/股,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15日,故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15日起生效。“天路转债”自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14日期间停止转股,2022年7月15日起恢复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1、2已经2022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3已经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分别于2022年5月28日、2022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网站上披露。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三)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7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做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做投票。股东通过你自己的意愿做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根据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根据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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